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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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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2:16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 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II缶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特殊情况下,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院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除必须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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