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3:19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将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1. 对于未按照第五条规定进行操作,如未办理相关手续或逾期未拆除的,将被要求立即停工,补办手续,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2. 如车辆违反第七条第一款,即违反行驶规定,将被勒令停止行驶,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3. 对于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行为,违规者将被要求改正,并对全程应缴通行费进行三倍的罚款。


4. 若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即对快速路造成损害的行为,将被要求停止损害,并可能面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5. 对于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行为,若属于违规,行人将被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而车辆驾驶人员同样会受到二百元的处罚。


6. 最后,对于违反第十二条第(四)、(五)、(六)、(七)项的严重损害行为,将被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以示警示。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