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三章 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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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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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01:54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草原的承包经营制度,旨在规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草原管理。首先,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的转让需经县以上*批准,并更新草原使用权证。集体草原或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草原可由内部家庭或联户承包,承包期限通常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对于无人承包的草原,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经乡(镇)*批准,可进行公开竞价招标承包。承包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包期限及违约责任。在承包期内,若承包方违反规定,发包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集体所有和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由该组织发包,承包双方需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合同样式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示。草原承包实行有偿使用和生态效益优先原则,鼓励适度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或放弃草原,承包方案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草原承包程序包括村民会议选举承包工作小组、拟定承包方案、村民会议通过并公示、制定合同、公开承包并备案。承包费由草原产量、质量等因素决定,国家所有草原的收益分配有明确比例,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如果承包方通过竞价招标获得承包权,其死亡后,承包收益可按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承包方有权依法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草原经营权,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和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使用草原,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承包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定的承包活动提出整改意见。
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未确定使用权的则由*登记管理,直接组织发包,收益用于草原保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