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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后是否可以申请造价鉴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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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4:11

《人民*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就不应当进行司法鉴定。换言之,如果双方对工程造价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就不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同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对客观的事实存在差异,也属于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处分,法律不应予以干涉。在退一步讲,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应当以已经达成的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也应当先以结算协议存在可撤销之情形向依法人民*申请撤销。
因此,只要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乙方申请重新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人民*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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