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企业的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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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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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20: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革若干税收的通知》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