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一定是犯罪行为吗? 有些法官律师说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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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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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醉驾属于涉嫌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判刑应当综合案情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我们老师说,醉驾是犯罪行为。
因为醉驾这种行为严重威胁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已经明确醉驾要负刑事责任的了。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中考竟然考刑法...太强了
首先要分清楚醉驾和酒驾的区别
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以上为醉驾
80mg以下到20mg为酒驾
酒驾不一定追究
醉驾一定追究
刑八修正案写的很清楚了
而且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
即达到法定情节,无需造成危害即为犯罪
所以醉驾是犯罪行为这句话是完全没有错误的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1.首先,你对总则和分则的关系还不太清楚。
总则是原则,指导分则;分则是具体的罪名,如果没有相应的罪名和量刑就不能定罪量刑。因此,并不是分则服从总则,而是分则的制定是不违背总则,总则是有精神性的东西,可以援引也可以不援引。
2.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指的是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不按犯罪处理。
这关系到犯罪的三个特性,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可罚性。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被刑罚分则定义为犯罪,它的行为也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因为行为的危害性特别小,此种情况才能援引13条。
例如,rape罪里有一个rape幼女的,是说无论14岁以下的女孩是否是自愿的发生xing行为,只要男性明知对方未满14岁就与她发生xing关系的话,他就构成rape。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会有这样的情况,初中生谈恋爱,一个14岁的男孩与13岁的同学兼女友发生xing关系,那么他事实上就会构成rape罪(rape罪是重罪,一般三年以上,平均判刑可能会达到7-8年),这其实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可以援引13条。(baidu 对一些字眼有禁止,只好用拼音代替了)
我的观点,醉架是犯罪行为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我们可以说杀人是犯罪行为,但是我们不能说盗窃时犯罪行为,因为盗窃必须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是犯罪行为。因此,醉驾行为也是需要衡量的,他的恶性并不像杀人抢劫那样明显。
很显然的,你不能因为一个人喝醉酒刚坐上车开了十来米,就说这是一种犯罪行为。那岂不是太荒唐了。准确的说,醉驾还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它还是需要法律的准确的衡量才能最终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