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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和市场规制的关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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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1. 宏观*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各具重要地位,它们的关系通过各自的功能和调整范围来体现。
2. 尽管有观点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的核心,从而质疑宏观*法的相对地位,与此同时,也有人坚持宏观*法在经济法中占据更为重要的位置,尤其是考虑到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基石。
3. 市场规制法主要目的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其内容涵盖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方面。
4. 宏观*法则专注于调整宏观*关系,这些关系贯穿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财政关系和金融关系等核心内容。
5. 从调整对象和内容宽泛度来看,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似乎不如宏观*法广泛。
6. 市场规制法旨在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这需要通过规制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来实现。宏观*法则进一步对市场竞争的范围和目标进行限定,在外部表现上可能*市场竞争。
7. 尽管两者在实践中可能表现出一定的排斥性,但它们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旨在促进市场竞争和确保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宏观*法与市场规制法是相互依存、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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