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如何在会议期间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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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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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06: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明确规定了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市和区、县代表需根据常委会安排,参与会前准备工作,如视察议题、审议文件和人选名单、走访选民、提出议案等。乡、民族乡、镇代表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准备。
第五条,代表集体行使职权,会议期间享有审议、询问、表决、选举等法定权利,以及提议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第六条,代表参加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并可在安排下参加专门讨论,发表意见,受邀参加团或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代表可以联名提出议案,经团审议后可能列入议程、交相关部门研究或作为建议处理。若提案提出者要求撤回,经团同意,审议终止。
第八条,代表在审议过程中有权提问,被询问部门需派负责人答复,也可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代表集中询问。
第九条,质询权行使方面,代表或代表团可以提出质询案,涉及、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质询案需明确对象、问题,答复不满意可再次质询。
第十条,罢免权方面,特定比例的代表可联名提出对相关领导的罢免案,罢免案需写明理由并提供材料。
第十一、十二条,代表可以提议调查特定问题的委员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具体明确。
第十三条,代表必须出席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并报告,连续两次不出席将终止代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