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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第二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变更与考核...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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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7:26

天津市设立、变更与考核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工作站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市属单位如欲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需按照人发[2001]136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同意后,申请单位还需将申报材料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由上级部门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其次,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则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审核通过后,此申请将直接上报至人事部审批。


对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等区域性组织申请建立工作站,除了需符合人发[2001]136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还需与在该区域内注册并申请设站的企业共同申报。


已建立工作站的组织,若其内部企业有开展博士后工作的需求,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


若设站单位的学科调整或名称变更,需变更流动站或工作站名称,需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请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依据人发[2001]136号文件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定期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无法达到标准的流动站、工作站,将由人事部批准取消其设站资格。


扩展资料

《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2002年11月5日由天津市人事局以津人专200270号印发。《细则》包括总则,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变更与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与管理,经费与待遇,附则5章2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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