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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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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涵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流动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摊销规则。


固定资产包括长期使用、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类设备、器具等。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工具、器具等,也应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计价依据其交付、制造、购入、租赁、投资或接受赠与的具体情况,包括建设单位交付价值、实际成本、购入价加相关费用、融资租赁费用、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则需分清可折旧与不可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并按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开始计提,直至停止使用。计提折旧前需估计残值,残值比例一般不超过原价的5%,特殊情况需报税务机关备案。折旧方法和年限应遵循国家规定。


无形资产则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长期使用但无实物形态的资产。其计价方式主要依据投入资本、购入价格、开发成本或捐赠价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直线法,按照法定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进行,若无规定则不得少于10年。


流动资产如现金、存款、存货、应收款项等,应以实际成本为准进行计算。存货的计价方法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之一,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需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或经营之月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在税务处理中准确反映资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情况,合理计算成本,符合税法要求。


扩展资料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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