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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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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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2:40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中对于法规案的提出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四章主要围绕法规案的提出展开,旨在确保法规案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团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会议审议。同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也拥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权力,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亦可提出法规案。这类法规案的提出,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法制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可根据提案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将法规案列入议程。
条例第十六条指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通过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此阶段,提案人需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由提案人亲自说明。
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的程序,包括主任会议、市、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权,以及提案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的流程。提案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撤回法规案。
综上所述,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于法规案的提出程序进行了周密规划,旨在确保法规案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促进立法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通过明确的程序和规定的权力分立,条例为法规案的提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