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6:1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1:39
近日,陕西多名被认定为“高考移民”的学生因争取在陕高考资格而状告西安市招办等部门的案件,以原告败诉告终,但教育部协调下,他们得以回原籍河南参加考试。此案引发了广泛关注,焦点在于如何从法律层面定义“高考移民”,以及如何保障此类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因“移民”而受限。
在审理中,主要依据的是地方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规。然而,要将“高考移民”问题纳入法律轨道,司法应审查相关是否符合上位法精神,作出更为深入的裁决。由于缺乏先例,高考移民涉及的升学指标、教育均衡、人才流动、公民迁徙权和受教育权等复杂问题,地方可寻求上级的司法解释,为类似案件提供指导。
考虑到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和教育不均衡的现实,全国教科文卫专门委员会应进行专题调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议题包括绿卡子女的求学问题、有户籍无学籍者的升学问题,以及有学籍无户籍者的教育问题。解决高考移民的根本在于改革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而非简单地打击移民行为。否则,地方性的土将加剧受教育者求学矛盾,对教育和社会发展不利。
高考移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教育的内部原因,也有教育的外部原因。从教育内部来看,主要是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所产生的矛盾在高考中的一种集中反映或者说集中体现。这种现象是部分考生为了达到上大学或者上好大学的目的,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途径,向录取分数线比较低、录取率比较高的省份流动。从教育外部情况来看,主要是个别省份的户籍、学籍制度管理不严,给有些人有了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