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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指使,参与打架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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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9:21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网友咨询:

贺俊海受张立城等人指使,又纠集李海军于2016年4月1日16时许,伙同王升飞、尚洪利、袁怒等人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三街村村口西南侧便道附近,经王凤来指认,采取持刀刺击、持石块等物击打及拳打脚踢等方式对王某1的腹部、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后将王某1抬上车辆,载至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洄城村液化气站西侧进行丢弃。

经鉴定,王某1因被他人用刺器刺伤腹部,伤及腹主动脉、小肠、肠系膜,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海军、贺俊海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11月8日被机关查获归案。

李海军、贺俊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那海涛律师解答:

李海军曾因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在贺俊海的纠集下,伙同多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间李海军持刀扎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海军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贺俊海到案后能够主动提供李海军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协助司法机关成功抓捕李海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那海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海涛律师北京著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在北京市经济犯罪部门工作多年,执业20年,精于刑事辩护,重大民商诉讼,房产建筑工程,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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