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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章 收缴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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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39

厦门市非税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确保合规性。第六条明确了执收单位负责依法收取非税收入,如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签订委托协议,实施有效监督。


第七条中,财政部门对未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有直接或委托收取的权力。委托时,委托单位需公示受托单位和委托事项,受托单位则需在其办公场所公示委托协议。


第八条强调了公开透明,市财政部门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目录,执收单位需公示收费项目和相关信息。第九条规定,执收单位必须依法收取,不得随意增减或停止,且禁止隐匿或挪用非税收入。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详细描述了非税收入的收缴分离制度,通常通过银行代收,缴款义务人需按期缴款至指定银行。代收银行由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三条中,代收银行有责任及时将非税收入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十四条提到,缴款义务人有权申请退还符合条件的非税收入,经核实和审核后方可退还。


第十五、十六条则强调了对账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市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系统,实时监控和管理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确保数据准确无误。通过这些规定,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得到了严谨和规范的执行。
扩展资料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2011年8月3日厦门市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5日厦门市令第14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收缴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章34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厦门市令第56号发布的《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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