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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式与法典式的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2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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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2:34

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为主要区别。法典式强调法律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及法典化,而判例式则通过判例确立规则。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涵盖表现形式、立法权限、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等多方面内容,受国家政治经济条件、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传统及价值观念影响。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同一类型国家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变化。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可从以下四方面阐述:

一、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法系国家注重成文法,强调法律系统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且重视法典化,一般有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判例法,成文法较少。

二、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集权式立法指由权力机关统一制定民事诉讼法,其他机关无权制定。分权式立法则允许、其他机关及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民事诉讼法。

三、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在处理审判与执行关系上,各国采取不同方法。审执合一模式下,二者在民事诉讼法中同时规定;审执分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则通过强制执行法单独规定。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采用审执合一模式,但分离执行程序、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相关部门已进行调研和准备工作。

四、程序与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程序与实体同步立法指同时制定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典,而不同步立法则是制定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大多数国家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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