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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如何判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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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2:19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网友咨询:
  办理刑事案件,如何判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
  律师解答: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律师补充: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法律依据】
  《》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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