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共同犯罪中,一人因恐惧心理中途退出,这人的行为要如何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50分钟前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50分钟前

共同犯罪中途退出,并且有效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中止。刑事犯罪中止未造成危害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网友询问:
共同犯罪中,一人因恐惧心理中途退出,这人的行为要如何认定?
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于帅律师解答:
共同犯罪中途退出属于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如果是实行完一定的犯罪行为,由于心中害怕,中途退出的,并且由于先行为导致或间接帮助损害结果的产生的,仍认定为共犯。
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于帅律师解析: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途退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人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共同犯罪坚持一条理论“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也就是说对于这次犯罪,一个人盗窃成功了,大家在法律上也就都算盗窃成功了)”,共同犯罪中每一个人都是实行犯。要成立共犯脱离,脱离者必须行之有效地撤回自己所有帮助,若退出行为不能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进行犯罪,说明先前的帮助在后来的罪恶延伸中照样起作用,因果力没有成功撤出先前的共犯行为,幡然悔悟之双手已经难以推开刑法的最后“谅解”之门,此时“单独中止”的成立已经丧失基础性条件!所以,在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时,看导致构成要件提前实现的行为是否是具有侵犯法益直接危险的实行行为。如果是,则该行为已经与罪恶之源融为一体成立犯罪既遂!如果不是,该行为构成行为人本欲犯的罪的预备犯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于帅律师简介
本人致力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当事人人生低谷赋能,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法律案件,以诚挚的态度服务于每一位客户。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