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山东省江苏商会商会章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51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6:24

山东省江苏商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是由在鲁投资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江苏省企业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商会是党和管理江苏在鲁企业的助手,是联系江苏企业家的桥梁,是协调江苏在鲁企业的枢纽,是维护在鲁苏商合法权益的代表,是苏籍企业家在山东创业、发展的“家园”。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履行服务企业和企业家的职责;团结、组织、教育、引导、激励会员爱党爱国、敬业奉献、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团结协作、共同进步、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为繁荣鲁苏经济和落实富民兴鲁、富民强苏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商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在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俱乐部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包括:

定期组织讲座培训,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法则,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树立在鲁江苏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有计划地进行考察活动,组织会员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营销经验,实现企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流会、展销会、交易会和项目洽谈会等活动,配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以商带商活动,推动鲁、苏两省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为会员提供企业诊断、融资牵线、投资理财、人才招聘、票务代购、商标注册代办和法律、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

加强与省内外工商社团及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业务交流,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来鲁或回苏创业,为山东经济建设和江苏建设海峡两岸经济区作贡献。

反映会员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部门和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为会员排忧解难。

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编辑出版会刊,创办网站,推进会员企业文化建设,并协调媒体宣传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扩大影响。

积极承办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设单位会员。在山东省投资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江苏籍企业等法人,可以申请加入商会。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后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要求本会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实行会员年审制度,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发展与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或授权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八、九项职权。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另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决定和批准财务、资产管理和使用;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在会长办公会议的指导下主持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报经理事会同意,对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违反本会纪律的会员及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以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对会员进行法律宣传、咨询、服务,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涉法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企业及个人的赞助和捐赠、的资助、在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和国家、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银行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参照国家社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办公场地租赁费和水电费、会务费、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费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年度开支由财务部门编制预算,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所有支出经会长审签后方可入账,超过1万元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助、企业和个人捐赠的资产,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有关人员的劳务补贴、交通、通讯费用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审议过的章程,须在十五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09年4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