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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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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现实困惑

钟某是某市一家国营建材公司的职工,他在该企业已经工作了15年了,2009年5月,由于该企业改制,钟某等10多人被迫下岗。6月12日钟某从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取得《再就业优惠证》。钟某想自己创业,他准备在该市某区开一家茶餐厅,他想请跟他一同下岗的同事过来帮忙,这样的话,自己的工作问题解决了,还能帮跟他一起失业的同事实现再就业。2009年11月,钟某在该区兴安路租好了门面,还找来了5名老同事来餐厅帮忙,后来又到该区工商局去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那么像钟某这样的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能享受到哪些优惠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钟某应该在领取营业执照当天起30天内,携带自己的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过登记后,钟某就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了。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钟某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有:从税务登记之日(请注意是登记之日,不是开业之日)起满三年,按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法律、行规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包括: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③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④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⑤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⑥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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