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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如何协调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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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2:35

为加强大连市的行政执法争议管理,提升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推动依法行政,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凡出现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均适用此办法。这些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经法律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


本办法定义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指的是法制部门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或主动进行时,对各部门间因行政职责、依据、环节、标准、联合执法、协助执行或案件移送等引发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协调工作需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提高效能及维护行政相对益的原则。市及区市县领导协调工作,同级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当遇到特定情况,如涉及行政管理职责、执法依据等,行政执法部门有权申请协调。


然而,涉及不涉及法律规范运用的内部管理争议、部门间与行政相对人的一般性争议,以及部门间的个别行政执法活动争议,不在协调范围内。法制部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将在5日内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争议另一方。协调过程中,法制部门需调查并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召集会议或寻求专家论证。


协调结果包括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和未达成的协调建议书,由法制部门制作并送达。所有部门需配合协调,不执行协调决定者将承担相应责任。整个协调过程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起,此办法开始施行。


扩展资料

大连市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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