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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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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2:07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统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批准,可设立水域联合搜救分中心。搜寻救助区域由省中心提出方案,经省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八条明确了水上搜救中心的职责,包括制定应急预案,指导本地搜寻救助力量,组织训练演习和培训,协调指挥水上救援行动,以及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中心需完善内部管理,强化各部门间的协作。


第九条详细列举了各部门在水上搜寻救助中的职责分工: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参与救援和受托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监测、渔业船舶参与救援和技术支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资源的参与救援。
门负责警情转递、现场治安、交通管理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协调危险化学品救援资源。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环保技术支持。
通信部门负责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
民航监管和空管部门提供航空器遇险信息和搜寻指挥协助。
气象机构提供天气预报和应急气象服务。
水利部门提供水情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协调。
卫生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水上紧急救援。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
外事部门负责外籍人员善后处置。
港澳台事务部门负责港澳台人员善后工作。

这些职责确保了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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