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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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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 25 号,经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全文共九章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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