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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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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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详细解释
一、目的与依据
本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定义与分类
特许经营权是指通过特定程序获得的自然资源开发、资源配置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权利。出让为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而转让则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向他人转移特许经营权。
三、适用范围与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经营和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项目,如供水、供气、城市交通等,可实施特许经营。管理实行全市统筹和分级管理原则,市或区县为特许经营权授予主体,市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和管理,市特许办负责制定、听证、评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决策与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等。出让程序包括编制报审方案、组织听证、审定实施、选择经营主体、签订合同等环节。出让方式需公开竞价,对市场化不成熟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公示期满后,公示授予对象,公示期不少于20日。
五、经营形式与期限
特许经营形式包括项目投资建设与经营、已建成项目经营权授予、委托提供公品等。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期满后通过公开程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
六、期满处理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七、出让程序与终止特许经营
出让程序包含编制报审方案、组织听证、审定实施、选择经营主体、签订合同等步骤。特许经营权出让需公开竞价,对市场化不成熟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示期满后,公示授予对象,公示期不少于20日。特许经营权终止条件包括欺诈、贿赂、不正当手段、出租、转让权、抵押、挪用资产、股权变更导致不合规、服务不合格、重大事故、财务恶化、擅自停业、其他违规行为等。撤销特许权后,3年内禁止参与成都市特许项目。
八、公众监督与价格机制
公众享有知情权,可投诉、举报特许经营权的出让与管理工作。价格机制保持稳定,根据国家、行业成本、特许经营者利益依法确定或调整价格,并进行监管。
九、法律责任
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提取履约担保。违规行为包括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
十、解释与施行日期
解释机关为成都市法制办公室。本办法自生效日起实施,自2010年1月1日起,《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2003年10月17日颁布,成都市令第101号)废止。
通过本管理办法,成都市旨在规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与管理,确保公共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与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