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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能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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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3:55

抚养了与夫妻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子女,在法律意义上叫做收养。一旦收养人与收养子女之间形成了法律任何的关系,就需要按照民法典履行好相关的责任与义务。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能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解析:

收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黄春香律师简介

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税务、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现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涉及教育培训、医疗、建筑、物业等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严谨、细致、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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