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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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4:36
地铁运营过程中一旦出现乘客违法行为,是由地铁运营单位直接处理,还是通知机关前来处理?在昨日向汇报时,深圳地铁公司董事长陈玉明提出了这一建议:能否借鉴上海、广州经验,直接授权地铁运营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
借鉴沪穗直接授权执法
据确认,今年上半年,深圳市已形成《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报市,拟于年底前以规章的方式颁布实施。《办法》规定,由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运营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
“但多头授权执法增加了运营单位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的难度,实际操作性不强,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因无法律依据、不愿意承担执法责任等原因,而不给运营单位行政执法权。”陈玉明代表深圳地铁公司提出这样的担心。
陈玉明建议,能否借鉴上海、广州经验,直接授权地铁运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权,即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违法行为等享有行政处罚权?“可以由部门对运营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行资格认证,颁发执法证,持证上岗。”
望将管理办法升为法规
此外,陈玉明还提出,在制定法规规章时,还需明确三个方面问题:一是给予营运扶持,由于地铁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内部财务收益率低的特点,深圳有必要给予地铁运营单位优惠和扶持;二是明确规定安全区域问题,已提交的《办法》规定,安全控制区和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安全保障的实际需要划定;三是立法形式问题,《办法》作为规章有一定局限性,如运营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有些内容可能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建议市颁布《办法》后,一旦条件成熟,尽快将《办法》升格为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常委会副主任郭荣俊认可地铁运营单位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建议。“如果发现问题再请综合执法队伍,影响了事故的处理。”郭荣俊表示,《办法》颁布之后,深圳市可以马上向市提交立法议案,市可以立即启动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