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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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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小时前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条例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首先,特别重大事故由或授权交通运输部门等进行调查,重大事故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较大和一般事故则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特别强调了涉及其他领域的合作。如果船舶污染事故对渔业造成损害,渔业主管部门会参与调查;如果影响到军事港口水域,军队相关部门也会被纳入调查。事故调查应保持及时、客观和公正,包括现场勘查、船舶检查、人员询问和证据收集,以明确事故原因。


在必要时,调查机构可以采取暂扣证书、文书和资料的措施,甚至禁止船舶离开港口或采取停航、改航、停工等措施。技术鉴定或检验、检测等工作需委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


调查过程中,事故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有责任如实陈述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禁止伪造、隐匿或销毁证据,以配合调查取证。最后,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扩展资料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1号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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