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6 09:32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9:34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条例第七章主要规定了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处理机制。


当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者需首先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是由于第三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那么由第三方负责排除危害并赔偿。


在特定情况下,如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灯塔管理部门在执行职责中的疏忽,即使采取了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污染,责任方可免于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限额,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执行,但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污染海域的情况,赔偿限额则依据相关国际条约。持久性油类物质指的是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所有在中国管辖海域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需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提供财务担保,且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油污赔偿限额。保险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决定。


已投保的中国籍船舶需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财务保证证书。在处理污染事故中,应急处置和清除污染费用优先从赔偿中支付。


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时,须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办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相关事务,成员包括相关行政机关和主要货主代表。


对于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


扩展资料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1号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