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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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旨在规范*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辽宁省*信息公开规定》,结合葫芦岛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市、县级*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时,需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活动中形成和掌握的政务信息,载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
为协调和处理*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作事项,市、县级*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应建立并执行,由*办公室及监察、信息产业、*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研究相关问题。
市、县级*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同时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本机关*信息、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维护更新*信息、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等。
*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除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况外,均应予以公开。
市、县级*需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确保落实机构、人员,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和与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