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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循以下规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若无固定住处,则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其次,未经批准,不得与他人会面,仅可与同住的家庭成员及聘请的律师、辩护人见面。第三,传讯时必须按时到场,这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要求。第四,禁止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施加暴力、威胁、引诱、收买等手段阻止或使证人不实作证。第五,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利用未被羁押的优势,隐藏、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与同案犯建立联系,统一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