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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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3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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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定明确了毕业生就业的地域分配原则。
第二十七条指出,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部委所属学校主要服务于本系统和行业,地方所属学校则以本地为主。随着招生"并轨"改革的推进,部委和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详细列出了就业计划的制定原则:首先,遵循国家的就业方针和*;其次,考虑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国防、军工、大中型国企以及科研和教学单位享有优先权;来自边远地区的专科和本科毕业生,如果当地急需,应优先回原籍就业;师范类学生主要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定向生和委培生按合同安排就业;实行"并轨"改革的学校毕业生在国家*指导下,有一定自主选择的空间;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他类型的毕业生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科和专科毕业生的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研究生则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就业计划的制定是经过部委、地方和高校的共同协商与职责分工,层层审核后由国家教委汇总和编制全国范围内的计划。
第三十条强调,就业计划下达后,所有相关的部委、地方、高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