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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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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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23:21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责分工明确,由国家教委、*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高等学校以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国家教委主要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制定、*部署,进行就业制度改革研究,发布供需信息并组织相关活动,编制就业计划,协调全国调配工作,指导教育、培训和科研宣传,以及检查毕业生使用情况。
*有关部委主管部门需根据国家方针和教委部署,提出本部门就业具体意见,编制和实施就业计划,负责毕业生接收,进行工作研究和宣传。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针和教委部署,制定本地区就业工作意见,统计毕业生资源,收集需求信息,制定就业计划,组织供需交流,管理派遣接收工作,进行教育指导,监督工作并进行改革研究和宣传。
高等学校需根据国家*和校内指示,制定工作细则,进行资格审查,收集需求信息,组织见面活动,推荐毕业生,开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办理离校手续,进行相关调查研究,执行主管部门的任务。
而用人单位则需向主管部门提供需求计划,参与供需活动,真实介绍单位,招聘毕业生,接收并安排,管理毕业生实习期,反馈毕业生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