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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看名义还是职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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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5:19

一、关于下级经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
1.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名义执行者。
2.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根据是否有授权来确定被复议机关,若授权,则授权组织为复议机关;若未授权,则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复议机关。
3. 特殊情况下,如行政许可由下级决定但须经上级批准,原则上以下级为被告;若对许可决定和批准行为均不服,则以下级和上级为共同被告,这算作多阶段行为中“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的一个例外。
二、派出机构的复议和诉讼处理
1. 对于市*下属的打假办、绿化办、馒头办等机构,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或授权,其行使职权视为委托,由设立的*作为被告。
2. 根据2007年复议条例第14条,内设机构应根据职权行事,若无授权或越权,则以自身为被告;若越权种类需要上级负责,则上级为被告。例如,税务所未经批准的行为,应以自己为被告。
三、复议、诉讼和赔偿中的授权与委托
1. 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学校根据学位条例授权颁发学位证书。
2. 被委托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能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例如,烟草专卖局可以委托工商局行使某些职能,但工商局行使职能时必须以烟草专卖局的名义进行。
四、行政主体与行*主体
1. 行*主体是指在行*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2. 行政主体通常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在民事合同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许可关系中则是行政主体。
五、公务员与行政主体
1. 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其行为代表国家,但公务员本身不是行政主体。
2.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的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在行*律体系中,行政行为的诉讼和复议处理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名义和职权。派出机构的行政行为和相关法律责任也需根据授权和委托情况进行确定。此外,行政主体与行*主体的概念需明确区分,公务员的行为虽然代表国家,但不直接作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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