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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怎么办,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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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2:32

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怎么办,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有一个客户需要我们的产品,但是他嫌我们的价格贵了,我就说联系厂家,让他自己跟厂家合作,我做中间人,我赚点中间差价。签的合同是直接从厂家那边传真过来的合同,甲方是客户,乙方是厂家,但是合同上有一个委搜索托代理人签字是我签的 (委托代理人也没有书面东西,只是口头承诺)。像这种情况,如果客户上诉 ,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嘛 ?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杨盼律师解答:

如果你是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的,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你不承担责任。

如果你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则由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你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则应由你承担民事责任。

只要代理人没有超出代理权限,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如和客户签订合同超出委托代理的范围,那就需要承担该合同造成的所以不良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杨盼律师解析: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告知被代理人要求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知道后未做支持或者反对的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毕业于甘肃学院,法学学士,自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包括融资借款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案件四百余件,并担任十余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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