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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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7:22
在本国江、河、湖的水上交通领域,拥有不容外国干预的国家权利。鸦片战争后,外国商船在中国的航运活动迅速扩张,内河航行权遭受严重侵犯。1858年的《天津条约》中,英国获得了长江自汉口以下的通航特权,而1858年的《瑷珲条约》让沙俄取得了黑、松、乌三江的航行权。1876年的《烟台条约》及10年的《烟台续约》将外商从上海至汉口的通航权延伸至宜昌和重庆,长江主要航道的主权至此丧失。甲午战争后,列强对内河航权的掠夺更加无所顾忌,中日《马关条约》规定,外船航行范围甚至扩展到长江支流。1902年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几乎剥夺了两广的内河航行权,其附件丙《续议内港行轮修改章程》又为外商在各地内河自由航行提供了依据。在不平等条约签订之前,许多内河航线的航权实际上已被侵略者侵犯。这些条约不仅承认了既成事实,还使非法活动合法化。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才最终收回了这一关键的主权权益。
内河处于一个国家之中的河流,叫作该国家的"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