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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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大中型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对煤矿进行定期和重点安全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有煤矿安全监察员,他们需要具备公道正派的品质,熟知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拥有专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招聘和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商定。
监察机构会为每个煤矿建立安全监察档案,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内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他们每15日需向国家和本地区机构报告监察情况,并在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监察人员在执行职责时,有权进入煤矿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参与安全生产会议,调查了解情况。对于违法行为,他们有权当场纠正或要求整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发现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他们有权要求立即采取行动保障人员安全。
当监察过程中发现涉及地方或相关部门的问题时,监察机构会提出建议并向上级报告。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为了确保公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报销费用或参与煤矿的宴请等,以确保监察工作的性和公正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审核通过,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全法共由五章,共计50条所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