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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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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3:15

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

网友咨询:

哪些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史楷律师解答: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江苏越溪律师事务所史楷律师解析:

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损害,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承担责任: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2、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两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史楷律师简介

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对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事必躬亲。踏踏实实做事,实实在在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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