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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文物利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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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3:22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第五章着重于文物的合理利用,强调以可持续的方式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地方各级有责任充分利用本地文物资源,打造独特的地缘文化和区域品牌,将其融入商业、贸易、旅游和交通等各个领域。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文物的保护与利用,通过多种途径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并进行有效监督。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门票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文物保护。博物馆则给予老年人和残疾人特别优惠,对学生则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对于文物复制和拓印,必须遵循国家审批规定,并确保复制品有明确标识。


在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或专题类、直播类考古发掘现场拍摄时,拍摄单位需提前申请,且陈列文物的拍摄受到严格。新闻单位在进行拍摄时,需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确保文物安全和支付相关费用。


举办流动展览或大型活动时,利用珍贵文物需向展览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文物部门和机关的检查与指导,以确保文物安全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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