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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法的发展历史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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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3:40

国际商法经历了从“国际性”到“国内法”再回到“国际性”的演变过程。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一些学者认为,《赫梯法典》中的商品价格管理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法可能是古代商法的雏形,但今天普遍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这种看法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11世纪时,东西方的贸易发展促进了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繁荣,随后贸易扩展到大西洋沿岸等地。然而,中世纪的欧洲*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统治下,与这种繁荣形成鲜明对比。许多正常的商业行为被视为违法,商业活动缺乏法律保护,缺乏必要的规则。商人团体迫切需要新的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在这种背景下,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出现了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这些组织制定了习惯规则,组织商事法庭,这些规则被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这体现出商事活动盈利、迅捷的特点,强调公平、合理处理案件,且仅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因此,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商事团体的内部规则普遍适用于来自各国的商人。16世纪后,随着欧洲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势力的衰弱,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封建法和寺院法被废除,国家开始立法,将商人习惯法转化为国内法,商法失去了其原有的国际性。

严格地说,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质上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法国于1807年制定了著名的商法典,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7年和19年制定了的商法典。19世纪,出于商业上的需要,英美等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规,如13年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和1906年美国的《统一买卖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积极从事研究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商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自20世纪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发起了国际商事统一立法运动。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商会。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贸易统一法文件包括197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以及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商会也在统一国际商业惯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负责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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