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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岳阳汨罗的农村户口当兵的、家里在长沙卖房子了、要是满10年能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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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2009年1月1号起实行的长沙市“放宽落户、推进创业富民”详细,你可以仔细看:

  长沙市“放宽落户、推进创业富民”详细

  一、进一步放宽长沙市城区的落户

  (一)购房落户

  1、落户条件:凡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居民,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购房票据、长沙市印制的《迁入户口情况调查表》、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直系亲属要求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投资兴业落户

  1、落户条件:在我市投资30万元(含)以上、年纳税3万元或安置就业10人(含)以上的企业,可将企业法人代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纳税票据、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直系亲属要求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用工单位《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招聘录用落户

  1、落户条件:在我市就业,具有中专(含中职)、中技学历或取得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我市从事非农领域生产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可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录用登记表”、中专(含中职)、中技学历(含)以上文凭、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缴纳3年以上养老保险帐户查询单、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获荣誉称号落户

  1、落户条件:凡获得我市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居民,可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市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办理。

  迁入人要求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用工单位《雇聘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要求落户现租住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落户亲友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人才引进落户

  1、落户条件: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中级(含)以上职称、高级(含)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证明、高级(含)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市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办理。

  (六)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1、落户条件: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户口在株洲、湘潭两市,其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未成年人可投靠祖(外祖)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单位或社区出具)办理。

  (七)回国人员落户

  1、落户条件: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在我市就业或居住,可在我市恢复户口。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要求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恢复户口的,凭本人合法有效护照、市出入境管理处审核认定身份并出具“恢复户口通知”办理;迁入人要求到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落户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市人事局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入国(境)定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1、落户条件: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我市。

  2、所需材料凭证:迁入人凭合法有效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同胞台胞证)、湖南省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定居证》办理。

  公民出生、死亡等类型户口按湖南省厅《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有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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