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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乐能的注意事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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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7小时前

慢性丙型肝炎的最佳治疗原则是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不能耐受或禁忌使用利巴韦林的患者应主要单用本品治疗。当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用于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疗时,须同时参见利巴韦林的使用说明。本品含稳定剂间-甲苯酚,某些患者对此可发生过敏反应。在用本品治疗时,很少见有急性、严重的过敏反应(如荨麻症、血管神经性水肿、支气管痉挛、过敏性休克)。如果发生以上任一反应,应停药并立即给予适当医治。一过性皮疹不需终止给药。对于虚弱患者如肺部疾患(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有酮症酸中毒倾向的糖尿病患者应慎用本品。对凝血障碍患者(如血栓性静脉炎、肺栓塞)或严重骨髓抑制患者亦应慎用。虽然在用干扰素时常报道伴有流感样综合征的发热,但应排除其他可导致持续发热的病因。本品与某些化疗药物联合应用时可导致毒性(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增加的危险,某结果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甚至致死。报道最多的可危及生命或致死性的不良反应包括粘膜炎、腹泻、中性白细胞减少、肾功能不全及电解质紊乱。由于联合用药可致毒性增加的危险,故需慎重调整本品和合用化疗药物的剂量。下列患者不应使用本品:有肝脏失代偿症状的慢性肝炎患者,自身免疫性肝炎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以及用过免疫抑制药接受移植的患者。因本品可使这些患者的肝病恶化。偶见致死性肝脏毒性反应,故对于使用本品期间发生肝功能异常的患者应严密监测,如果症状和体征有所发展,则应停药。对于肝脏代偿失调的患者不应使用本品。对于肝脏合成功能减退的乙肝患者(如白蛋白减少或凝血酶原时间延长)但仍符合用药标准的患者,如果在用药期间转氨酶突然升高,则发生临床肝脏失代偿的危险性增加(见实验室检查项)。在考虑对这些患者是否使用本品治疗时,必须充分权衡其临床效益及其潜在的危险性。有初步资料表明,使用干扰素α可能使肾移植排异反应的发生率升高。也曾报告过肝移植排斥,但尚未确定与干扰素α治疗的因果关系。由于某些患者在使用本品时可见与失水有关的低血压,故用药病人应保持充足的水分,必要时补液。曾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心肌梗死和(或)以前或现在有心律失常或有艾滋病有关的卡波氏肉瘤的患者,如需使用本品治疗,应严密监护。艾滋病相关的卡波氏肉瘤患者,在使用本品时,罕见心肌病的报道,有时停用干扰素α后是可逆的。对于原有心脏病史和(或)晚期癌症的患者,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应作心电图检查。罕见发生心律失常(主要是室上性),并似与其原有心脏疾病或治疗前用过的心脏毒性药物有关。常规疗法往往有效,但可能需考虑调整剂量或停用本品。肺浸润、局限性肺炎和肺炎偶见于用干扰素α包括本品治疗的患者,甚至危及生命。发病机制尚未明确。对于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或其他呼吸系统症状的患者应作*x线检查。如果*x光检查显示肺浸润或存在肺功能受损的证据,则应严密监护,必要时停药。虽然上述情况往往见于用干扰素α治疗的慢性丙肝患者,但亦见报道发生于用干扰素α治疗的肿瘤患者。立即停用干扰素α并用皮质激素治疗似可使肺部不良反应消失。此外,有报道当干扰素α与中药小柴胡汤联合使用时,上述症状更易发生。严重精神病或病史患者:对患有或曾患有严重精神病的成年患者如果必须接受本品治疗,只有在保证对疾病进行了适宜的个体化诊断和治疗后才能开始本品的治疗。对于原有精神疾病特别是抑郁症或曾有严重精神病史的儿童患者,不应使用本品。如果发现严重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尤其是抑郁症,则应停用本品。在本品治疗期间曾发现有些患者出现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作用,特别是抑郁,自杀观念,自杀或企图自杀。曾发现其他中枢神经系统作用包括有时针对他人的进攻行为,精神病包括幻觉、精神错乱和精神状态改变。上述不良反应发生于使用本品推荐剂量或较高剂量的成年患者。有些患者,通常是老年患者在使用剂量较大的干扰素α时,甚至可见较为明显的感觉迟钝和昏迷包括脑病。虽然这些不良反应一般是可逆的,但少数患者需历时3周才能恢复。使用大剂量本品可发生癫痫发作,但这种情况十分罕见。如果患者出现精神或中枢神经系统问题,包括临床抑郁,建议主管医师在治疗期间及6个月的随访期内严密观察患者。如果出现上述症状,主管医师必须牢记这些反应的严重性。如果精神病症状持续存在或恶化,或出现自杀观念或有进攻他人的行为,建议停止本品治疗,采用适宜的精神干预治疗。由于使用干扰素α病人偶见眼科异常,如患者偶见视网膜出血、棉絮状渗出点、视神经炎、视乳头水肿、视网膜动脉或静脉梗塞(见不良反应),所有病人应在用药前作眼科检查。如果病人有眼科主诉,包括视觉模糊或视野改变,应立即作眼科检查。由于上述眼科主诉有可能与其他状态并存,对于一些可能发生视网膜病变的病人如糖尿病和高血压病人在使用本品时,建议作定期眼科检查。如果病人在使用本品治疗期间发现新的或原有眼科病变恶化,应考虑停药。对于甲状腺功能障碍患者,只有当通过治疗使促甲状腺素(TSH)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时,才可开始或继续使用本品。停用本品并不能逆转用药期间发生的甲状腺功能障碍。接受利巴韦林和干扰素α联合治疗患者曾报告出现牙病和牙周病。此外,在利巴韦林和干扰素α长期联合治疗期间,口干对牙齿和口腔粘膜有损伤的作用。患者应每日彻底刷牙二次,定期检查牙齿。此外,有些患者可出现呕吐。应告知患者呕吐后需要彻底漱口。有关于本品引发高甘油三酯血症及加重该症的报道,因此建议监测血脂水平。据报道,本品可加重原有的银屑病和肉状瘤病,故对于银屑病和肉状瘤病患者只有在利大于弊时可采用本品。对于艾滋病有关的卡波氏肉瘤患者,当出现快速进行性内脏病变时不应使用本品。除了齐多夫定,尚无安全性资料说明本品可与逆转录酶抑制药联合使用。本品与齐多夫定合用时,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发生率较单用齐多夫定时为高。尚未知本品与其他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合用的疗效。在使用各种干扰素α期间,有报道产生不同的自体抗体。在使用干扰素治疗期间,自体免疫性疾病的临床表现更易发生在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倾向的患者。在先灵葆雅公司监测的临床试验中,对接受本品的患者血清样本进行干扰素中和因子的测定。干扰素中和因子为中和干扰素抗病毒活性的抗体。在全身给药时,癌症患者出现中和作用的临床发生率约为3%,慢性肝炎患者为6.2%,因中和抗体滴度低,治疗应答率未下降。几乎所有患者的中和抗体检出滴度均低,尚未发现与临床降低或自身免疫现象有关。慢性乙肝儿童患者在用本晶6MIU/m[sup]2[/sup],每周三次治疗时约9%检出血清干扰素中和抗体。检出滴度较低,未见血清抗干扰素中和活性影响本品的安全性或疗效。对于肾功能损害和/或年龄超过50岁的患者,当接受本品与利巴韦林的联合治疗时,应更严密监测贫血的发生。【实验室检查】所有患者在使用本品前和用药期间应定期进行血常规检查和血液化学检查(全血细胞计数和分类、血小板计数、电解质、肝功能包括血清ALT、血清胆红素和白蛋白、血清蛋白及血清肌酐)。再用药前处甲状腺素(TSH)水平必须在正常值内。在用药期间,任何发生甲状腺功能障碍症状的任何患者应评定其甲状腺功能。对于肝炎患者,建议在给药第1、2、4、8、12、16、周进行检查,以后每隔一个月检查一次直至治疗结束。如果在用药期间ALT升高(≥基础水平的2倍),可继续使用本品,除非发现肝功能不全的症状或体征。在ALT升高期间,应每隔两周检查一次肝功能,包括凝血酶原时间、ALT碱性磷酸酶、白蛋白和胆红素水平。对于恶性黑素瘤患者,在治疗的诱导期间,应每周检查一次肝功能和白细胞计数及其分类,在治疗的维持期间,应每月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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