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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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0:34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批准。未经*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于2006年6月30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券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48条,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