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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六章 草种质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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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1小时前

第六章草种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草种质量的监管措施。农业部负责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的规划与计划制定,县级以上地方草原部门则根据全国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抽查计划,所有费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预算承担,企业无需付费。

监督抽查实施后,同一企业同一作物种子在六个月内不得重复抽查,以避免过度检查。草原部门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这些机构需通过省级以上*部门的考核,检验员需满足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且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草种质量检验严格遵循国家和国际标准,如《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和《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检验报告需详细标明草种信息、检验结果等,由持证检验员填写,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若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否则视为接受结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检申请进行审查,并在需要时及时安排复检。同时,生产和经营的草种必须经过植物检疫,以防止危险病虫害的传播。

对于假草种,包括冒充其他品种或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情况,以及劣草种,如质量低于标准、变质无法使用、杂草种子比率超标或带有检疫对象的,都严格禁止生产和经营。同时,严禁在草种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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