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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四章 草种生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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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3小时前

第四章草种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草种商品生产的许可制度。根据第十九条,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设施
    无检疫对象的生产地点
    充足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备
    专业生产和检验人员
    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列出了申请所需材料,如许可证申请表、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检验设施等详细信息,并要求提供品种权的相关证明或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审批流程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若不批准,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机关有权进行实地考察。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规定样式,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并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无证生产、伪造许可证等行为被严格禁止。


草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草种生产技术规程》,建立详实的生产档案,记录生产全过程,包括生产地点、环境、前茬作物、种子来源、技术负责人等,档案需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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