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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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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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07:27
为了强化农贸市场管理和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及经营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徐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条例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建设、经营和监管,贾汪区则参照此条例执行。其中,农贸市场被定义为依法设立,具备固定场所和设施,专为农副产品的交易设立的市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包括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租赁或自有的方式获取场所,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负责市场的日常运营。场内经营者则指在市场内开展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根据属地原则,区*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贸市场所在区域的统筹协调和监管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总体指导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行为管理,而城市管理部门则负责环境卫生和占道经营的管理。
各部门如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和*等,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将出台优惠*,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其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市商务部门将与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合作,制定规范化建设标准,并实施农贸市场考核评估制度。评估内容涵盖了市场建设、经营、安全卫生、周边环境和农民自产农副产品的区域设置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