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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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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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旨在强化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管,确保国家财务制度的执行,保护集体和农牧民的权益,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健康发展。该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内农村牧区的财务收支审计。
旗县级以上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负责本区域内的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由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和审计机构执行。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乡镇企业审计由相应部门负责,或由直接进行审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构的核心任务是监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包括形成、管理、使用和分配,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审计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审计专业知识,持有自治区颁发的审计证,按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审计。审计人员需秉持公正、真实和廉洁的工作态度,保守审计秘密。
审计经费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审计活动的正常运行。审计机构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的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打击报复。对于在审计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和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