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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五章 电信安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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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于确保电信安全,其中包括对信息内容的规定和电信网络安全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电信网络中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以下有害信息:



反对原则的
危害,泄露秘密,政权,破坏统一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
破坏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
侮辱诽谤他人,侵犯合法权益
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同时,电信用户的行为也有严格规定,不得进行如下危害行为:



修改或删除电信网功能,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
制造病毒攻击电信设施
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如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伪造电话卡等电信服务凭证
冒用理入网并使用移动电话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确保网络安全。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非法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并报告相关部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用户必须遵守保密法规。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电信设施以保证重要通信畅通。国际通信业务需经批准,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的通信同样遵循此规定。电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在或刑事犯罪追查时,特定机构才能依法检查电信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用户信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引引,简称电信法,是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修订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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