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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工委关于《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相关释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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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当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且后果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或自然资源时,可由行政机关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旨在避免直接强制,维护秩序并恢复被损害的权益。

第五十一条明确了代履行程序,包括送达决定书、三日前催告、现场监督以及代履行完毕后的确认签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使用暴力或非法手段,体现了缓和执行的理念。

第五十二条针对紧急情况,如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需要立即清除,即使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也可立即实施代履行,并事后通知当事人。这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快速响应。

在实施过程中,代履行的性质被限定为义务替代履行,不等同于代执行,行政机关仅作为监督者,代履行的手段受到。法律授权由本法普遍授权,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快速执行,同时保持程序的简洁性。

此外,还应注意代履行的费用要合理确定,遵循成本原则,以防止滥用权力。当事人对费用有争议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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