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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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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3分钟前

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行政处罚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就从事相关的具体活动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没收违法所得,还有就是需要按照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来进行处罚。

一、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具体的超范围经营行政处罚的力度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目前很多人可能对于食品安全这个方面还是比较的关注的,主要就是因为如果存在着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问题的话,将会导致人体健康受到一定的损害,所以必须要非常的关注,一旦有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此需要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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