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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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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7:07

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

首先,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出本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此建议需经过同级审查后,上报至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上报至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则在相关省、自治区计划建议中单列。

随后,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依照相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部门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接着,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此草案将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并上报。经审定后,下达至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正式执行。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只分配给城镇村(包含工矿区)和由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则不直接下达给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进行分解,经同级同意后下达到相关部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报至国土资源部备案。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特别注意将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中,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同时,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分解下达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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