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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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20:37
传唤询问就是机关在办理相关行政案件时,需要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调查的人员,使用强制方法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询问的一种措施,相关情况是需要按照司法审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来进行处理的。
一、 传唤询问司法解释是什么?
传唤询问就是机关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实施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是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却在刑事诉讼当中进程被使用到。如果被传唤人不及时到案的话,在经过相应的批准手续后,可以对其强制传唤。
二、《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三条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四十五条 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六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四十七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传唤询问的情况在司法审理中是非常常见的,特别是对于诉讼案件的相关证人以及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对象等情况,机关需要根据自己的司法职能来进行传唤询问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